受让人与转让人订立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受让人应严格注意以下问题: 一、
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是指
专利权在存续期间,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专利,如果
专利有产期间届满,或者因
专利权人的原因而被
专利局宣布
专利权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
专利局宣布
专利权无效,则该
专利无效,无效的
专利,签订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亦无效。 二、
专利实施许可人的合法性。
专利实施许可人的合法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独享的
专利,是有
专利批准证书、
专利号; 2、二人以上共有的
专利,还应有共有人同意的意见书; 3、具有从属关系的
专利,还应有从属
专利权人的授权书。 三、
专利实施许可人的义务的全面性,是指
专利实施许可人应全面履行下列义务: 1、是否如实地向受让人说明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2、是否真实地承担
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的担保; 3、是否承担了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签订后对
专利权完整性的担保,主要体现在1)保证
专利合法 有效;2)
专利权保护没有因侵权而受到限制;3)保证
专利实施过程中没有受到另一个
专利的限制;4)没有被指定
专利实施;5)没有被强制许可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