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依《
合同法》、《
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可分为自愿订立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指定订立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强制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一、自愿订立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是指
专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按
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在自主、自愿、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签订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自愿签订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应注意必须是在该
专利存续期间内,而不是在该
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该
专利被宣布无效的时间,否则,该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无实质上的
合同意义,无法产生
合同效力。 二、指定订立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是指
专利的实施许可
合同是在
专利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而被《
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
专利管理部门指定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专利权人与被指定的单位签订的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
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
专利权人支付费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
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强制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
专利权人在
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履行其义务,经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与
专利权人签订的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合同。《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
专利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