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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东吴镇海商海事律师
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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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7年
徐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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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四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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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景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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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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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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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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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伯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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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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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东吴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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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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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法律常识
·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须符合合同特征性义务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合同签订地并非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依据。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货币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的情况。此时,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货币的,则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情形,从而适用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合同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有哪些?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不适当履行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在校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
·职工中午外出就餐,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空间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经。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目的因素方面,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的行程路径、目的要考虑其合理性。上下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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