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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丁山土地纠纷律师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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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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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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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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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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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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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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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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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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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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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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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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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南京
鼓楼区丁山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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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你这边是安徽安庆的么 我有个债权纠纷...
·老板欠押金不给,有事有一天没去上班第...
·如果我走法律程序,应该达到怎样的赔偿...
·正上个月五发生的事,正在夜间上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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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他撞我就因为我车是黑车就说我...
·我想辞工可他们不批,我在一家光电厂厂...
·4月5号被拘留南宁第二看守所,隐瞒犯...
·结婚 房产,律师先生您好...
·我想问一下,这两天有人上门闹事要人,...
·5月1日(星期六)-5月5日(星期三...
·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土地纠纷法律常识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效力如何?一、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的效力规定(1)合同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基础上的合同的某项或某部分的变化,因而,在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否则发生违约。(2)合同变更原则上只向未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解除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解除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哪里?解除合同纠纷管辖地是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其它合同类型的管辖地是什么?《合法法》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轻伤二级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轻伤二级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定是交通肇事行为,而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行为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在因交通事故构成
·工地民工死亡赔偿条款中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地民工死亡赔偿条款中赔偿项目有哪些?工地民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是什么?(一)合同的成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可以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订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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