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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某某父亲xd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x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庭前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指控罪名、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某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某某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某某是听从被告人q某某、w某某的指示,向被害人电话提醒催收,且没有任何暴力催收的手段,其没有参与被告人q某某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前期放贷行为以及逾期后的催收,且只拿了很少的工资,被告人x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x某某被拘留后,一直如实详尽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被告人x某某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在侦查阶段一直多次诚恳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x某某及其家属,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某某系初犯,其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到被告人q某某的平台从事催收业务,一方面是为了挣点工资,一方面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其仅仅工作了2个月就离职了,从事催收工作的时间很短,且被告人x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多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法院考虑被告人x某某今天庭审认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1年4个月之内量刑,并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综上,被告人x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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