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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的职务性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我们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都会考到有关国家赔偿法中的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这一块的内容,而这部分内容非常复杂也很难懂很难区分,那从普及法律知识这方面来说,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的职务性标准是怎么界定的。由于执行职务行为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区分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区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对此,理论上有两种标准: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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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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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民法典体现了我国对于民生民权民治的集中思想体现,标志着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重要一步。为普及全民法律意识,本站我们为您精心挑选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款,并整理相关信息进行解读。以下是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条是关于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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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销婚姻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提出撤销婚姻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1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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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的效力是什么? 法院调解离婚的效力是什么?法院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离婚证与准予离婚调解书是自愿离婚和调解离婚的法律证书,具有证明离婚事实的法律效力。二、法院调解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