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
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
拆迁协议;(2)在
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
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
拆迁协议无效;(3)就
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
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
拆迁协议;(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
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裁决;(5)对
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6)对
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7)对
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
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
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8)对强制
拆迁的决定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