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属于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人身刑当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实践中,死刑的
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的
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的
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
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
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法院和高级人民
法院的
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
法院交付原审人民
法院执行。原审人民
法院接到死刑
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
执行。
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
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
执行死刑,人民
法院有条件
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
执行;没有条件
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
执行。
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
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
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
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
二、需要变更死刑
执行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
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
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
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
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
法院,由最高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
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
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
执行机关在
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
执行,并将停止死刑
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 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
法院。交付
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
法院 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
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 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
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
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 刑的人民
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
执行命令才能
执行。
关于死刑的
执行程序问题,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实践中,在最后
执行死刑的那一刻,也有可能出现变更死刑
执行的情况,而一旦认定符合规定的变更情形,那么就不能在对罪犯
执行死刑了。也就是我们说的刀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