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
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
拆迁许可行为、房屋
拆迁裁决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及
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
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
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和房屋
拆迁管理机关对
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措施不作为,另外还有因行政机关不履行
拆迁监督、管理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对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应当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行政不作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为宜,而对第二种情况,由房屋所在地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为宜,因为第二种情况牵扯到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维持,行政机关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
执行的结果,为便于实施强制措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