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只能尽力的要求或提
起诉讼要求
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于
拆迁补偿问题《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
拆迁人可以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
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
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
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
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
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拆迁。
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
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
面对强制
拆迁,面对既得利益者的强横无理,我们的武器就是法律,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智慧的去维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