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规定,“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为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标行为。 《
商标法》中的指的“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
商标与原告的注册
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 《
商标法》中所指的“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
商标与原注册
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
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
商标与原注册
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
商标与原注册
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
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
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
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是: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
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
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定
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