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签订的《顾问行销
保险代理
合同》、《储备营业处经理聘任函》可知,双方的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
保险人与
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不会因任何因素构成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
保险人的委托,向
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
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由此可以得出个人
保险代理人是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这个结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个人
保险代理人与
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委托代理关系。
保险代理人不是
保险公司的员工,没有底薪,也没有必要的费用报销,
保险公司不为
保险代理人个人购买社会
保险,不管你工作多长时间,一旦离开,就得不到一分钱补偿。今天的
保险代理人享受不到任何的社会福利,连最基本的社保都与他们无缘。
保险公司团队中也有很多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享受不到
保险公司员工的待遇,
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代理
合同。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
保险代理业务时,除了要努力做好业绩的同时,也要注意
保险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避免自身风险,否则,若
保险公司找理由解除代理
合同后,自己以前的努力可能会化为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