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
保险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重复
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
保险标的的
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向不同的
保险人投保了多份
保险,也不是重复
保险。例如同一投保人向两家
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家财险和机动车辆
保险,就不会构成重复
保险。
第二个条件是重复
保险必须是对同一
保险利益提供的
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就同一
保险标的向不同的
保险人投保了多份
保险,也不会构成重复
保险。例如债务人以房屋为抵押向债权人贷款,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为房屋投保,但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为房屋同时投保并不构成重复
保险。
第三个条件是重复
保险必须是对同一
保险事故提供的
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的同一
保险利益向不同的
保险人投保多份
保险,也无法构成重复
保险。例如投保人就一批产品向两家
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产品质量保证
保险和产品责任
保险,就不是重复
保险。
第四个条件是重复
保险必须是向二个以上
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的
保险。如果投保人就同一
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利益、同一
保险事故向同一
保险人订立多份
保险合同,就不会构成重复
保险。
其实,重复
保险的构成还需要两个条件。需要增加的第一个条件是:投保人对同一
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利益、同一
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
保险人订立的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
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者等于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种
保险就叫复合
保险,而不是重复
保险。如果复合
保险发生了
保险事故,各承保人不需要分摊
保险赔款。
需要增加的第二个条件是:投保人对同一
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利益和同一
保险事故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以上
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这里的同一时间并不是说构成重复
保险的各项
保险合同的
保险期限必须完全一致,而是说各项
保险合同的
保险期限必须有重合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