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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珠江街道房产纠纷律师
张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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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副主任律师41岁
陈芝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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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执业12年
钟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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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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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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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珠江街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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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我表弟在从化监狱服刑,我可以去见他不...
·我被卫超打了,住院的钱没给,派出所把...
·人是不是在沙湾拘留所...
·我想咨询下,我们住在太和镇大源村,我...
·朋友欠债4年没还,没对方信息,没借条...
·11岁小孩父母能申请关进少管所教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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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会见,或者特殊情况下,能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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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个人突然失去联系十多天,...
·广东省东莞市各级法院和法庭的管辖范围、地...
·被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仲裁申请获得赔偿...
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什么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一、这种观点在现实操作中更切合实际,更符合代位权的立法原旨,能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因为依“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受领,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这样规定虽然有理论依据,但是不切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不仅不利于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作用,而且有可能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二、依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一、要约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在商品交换较为发达的国家广为流行的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在于其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的人所为。消费者虽可不必了解何人为真正要约者,但只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和相关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和相关法律特征一、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并没有名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法规名称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面是其具体内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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