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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要符合如下条件:(1)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强制许可;(2)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单位,个人不能作为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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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a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b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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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所谓从属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具有存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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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相同商标” 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先权商标相同,要先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然后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服务)”(如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服务)”(如茄克核与大衣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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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类似商品”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场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引起消费的误认误购,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判为类似商品。例如,大衣、浴衣、内衣裤、茄克等,他们的名称不同,但他们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如果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因此,上述商品判为类似商品。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