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
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
专利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
(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a 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
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
专利等;
b 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
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
专利等;
c 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
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
专利等。
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
专利权人滥用
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
知识产权局实施
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
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
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