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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致和街劳动争议律师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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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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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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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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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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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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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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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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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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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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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秦淮区致和街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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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常识
·罚金刑的缓刑
  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理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在我国,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的范畴,无论是同主刑并罚,还是单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
·什么是缓刑?
  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首先倡导。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则最早由美国波士顿于1870年采用。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各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
·减刑、假释程序
  应当明确减刑、假释程序与诉讼程序存在较大的区别,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激烈对抗的两造格局,唯一已罪犯对立的被害人由于调查手段有限,难于进行实质性对抗,同时由于国家对管制、拘役刑的执行的控制力较弱,再加上看守所、监狱管理的封闭性,证据表现比较隐敝,在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前提下,对犯罪不利的证据必然更为隐蔽,这就决定了减刑、假释程序无法构建由当事人推进的,对抗式的调查模式,而需要强化法官的调查职权、主动查明事实,但所有调查所得的证据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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