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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徐园专业推荐律师
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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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双学士执业24年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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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53岁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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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58岁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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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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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7年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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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马忠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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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
陈苏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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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王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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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
洪金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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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樊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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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周广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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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史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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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徐广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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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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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石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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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沈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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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
王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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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万春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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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
李晓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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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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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余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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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
沈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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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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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吉增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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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晓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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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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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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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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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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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徐园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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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有违约赔偿吗?
  劳动合同签订有违约赔偿吗?一、劳动合同签订有违约赔偿吗?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除了提供专业培训情况之下,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
·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三种法定条情
·婚前财产加名字有效吗?
  婚前财产加名字有效吗?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前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是什么?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是什么?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是什么?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的话,可以不需要进行赔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但是实际中经常发生由于用工单位违约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用处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用处是什么?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合同看清楚后再签订,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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