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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云梯乡专利商标律师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法学学士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陆宁律师
陆宁律师
2012宣城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
勾思文律师
勾思文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雷绪琴律师
雷绪琴律师
2011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张仁荣律师
张仁荣律师
2010宣城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王虎成律师
王虎成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吴莹律师
吴莹律师
2016宣城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张毅律师
张毅律师
2009宣城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刘颖律师
刘颖律师
2013宣城安徽半茶律师事务所
郭阳林律师
郭阳林律师
2014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周振华律师
周振华律师
1993宣城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程南律师
程南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洪亚龙律师
洪亚龙律师
2006宣城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
胡振宇律师
胡振宇律师
2016宣城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洪梅律师
洪梅律师
2013宣城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
吴学军律师
吴学军律师
2006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杨晓润律师
杨晓润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周洋律师
周洋律师
2017宣城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段登亮律师
段登亮律师
2014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王保存律师
王保存律师
2001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胡西贵律师
胡西贵律师
2006宣城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凤良俊律师
凤良俊律师
2003宣城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王方明律师
王方明律师
1998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王丽萍律师
王丽萍律师
1995宣城安徽王丽萍律师事务所
宁国云梯乡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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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法律常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完结,旨在说明合同的形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于: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涉及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则未生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确定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例
·本诉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在开庭审理前,本诉已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当事人坚持反诉诉讼请求的,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字面看,该规定似乎明确了本诉撤诉
·工程价款债权在破产申报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对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债权人在申报案涉工程债权时并未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申报债权的行为只能视为其主张普通债权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定优先权的效果。《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关于建设工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乱用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援用,且有滥用倾向。原因是对该原则的认识产生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有限性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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