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元山 >> 海商海事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元山海商海事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江宁区元山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海商海事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海商海事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海商海事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本人来此公司工作快三个月...
·我在网贷上借钱,借款2600,实际到...
·生育保险我该拿到哪些?,我在南京上班...
·房东她是不是有权收回房?...
·凌律师您好,我有一处和县碧桂园的房屋...
·工伤赔偿咨询,我爸爸在单位右手被打了...
·劳动纠纷已经判决但执行困难怎么办...
·异地民警抓的我,判了七个月。是盗窃罪...
·我的钱包画在那个后备箱盖上了被人给拿...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一天我在楼外上班,...
·养老金问题,我今年35岁...
·在南京如何找到一名靠谱律师?教你选择合适...
·南京市各区县看守所电话、地址、会见时间、...
海商海事法律常识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实践中的帮工人是分为两种的,即有偿和无偿。而对于其中无偿的帮工人,我们一般称之为义务帮工人。义务帮工人与被帮人之间往往形成的是一种义务帮工关系。那么要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话,此时责任该由谁承担呢?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一、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的规定:“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
·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对夫妻都是在分居了一段时间后离婚的,此时双方离婚也是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不管是怎样的方式离婚,都需要对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做出处理。那么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我国现行《民法典》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存在交叉,两罪容易混淆。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我们区分清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此罪与彼罪,那么该如何准确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什么(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
·夫妻离婚协议如何办理公证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为了避免日后反悔,都会选择公证离婚协议书,可是离婚协议书如何公证?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离婚协议如何办理公证再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逃逸缓期执行可以吗
  缓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刑罚,对于满足缓刑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在监狱里执行原来的刑罚,而是重新规定一个考验期,考验期满就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那么逃逸缓期执行可以吗?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逃逸缓期执行可以吗对于原判决实行缓期是有条件的: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
↑回顶部
安居街 新洲 周岗 西宁 石埝 禄口国际机场 天元西路 机场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元山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元山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元山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元山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