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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尧石村公司法务律师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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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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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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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栖霞区尧石村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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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律常识
·试用期员工不愿意主动离职是否合法?
  试用期员工不愿意主动离职是否合法?试用期员工不愿意主动离职是合法的,在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未婚生育的小孩该由谁抚养?
  未婚生育的小孩该由谁抚养?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谁来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强制召开股东会的规定是什么?
  强制召开股东会的规定是什么?一、强制召开股东会的规定是什么?强制召开股东会的规定是按照公司法当中101条规定的是股东大会,通常情况下是每年可以召开一次年会,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之下是两个月之内给予临时的召开股东大会,比如说董事会或者是监事会认为必须有必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年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年龄规定是什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年龄规定是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为止的,离婚后几年抚养费的规定是婚姻法37条当中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负担,抚养费用的时间的长短和费用的具体金额的话,由双方协议,如果说协商不成的话,再由法院来进行判断,当然了,抚养费用的话支付到孩子成年为止。《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分几项?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分几项?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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