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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西王镇专业推荐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沈培亮律师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刘庆东律师
刘庆东律师
1999滁州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李国联律师
李国联律师
1989滁州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刘爱法律师
刘爱法律师
1989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秦勇律师
秦勇律师
2009滁州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王诚律师
王诚律师
2012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孙章律师
孙章律师
2008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王勤荣律师
王勤荣律师
2009滁州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夏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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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韩金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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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龚方明律师
龚方明律师
2010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章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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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虞爱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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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谢平律师
谢平律师
1994滁州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陈本胜律师
陈本胜律师
2006滁州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朱俤律师
朱俤律师
2009滁州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全椒西王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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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推荐法律常识
·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夫妻一方造“假债务”的处理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针对造价问题,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不利法律
·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
·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
·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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