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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新林房产纠纷律师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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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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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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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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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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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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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南京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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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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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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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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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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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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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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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有借条就一定不会败诉吗?
  有借条就一定不会败诉吗?有借条不一定就不会败诉,借条起诉输官司的原因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写还款期限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债务人不清楚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以要求撤销吗?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以要求撤销吗?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以要求撤销吗?是可以要求撤销的;法院有权对依无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该类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而法院对依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仅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程序严重不当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有权撤销。主要程序直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与程序公正性关系密切,对于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
·仲裁开庭延期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仲裁开庭延期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仲裁开庭延期时间规定具体如下:《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二、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条件按我国劳动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年龄62岁可以从轻处罚吗?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年龄62岁可以从轻处罚吗?一、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年龄62岁可以从轻处罚吗?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1、自首。2、坦白。3、立功。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dao罪。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聋哑人或盲人。7、犯罪预备。8、犯罪未遂。9、教唆未遂等。《刑法》第6
·劳动合同一年后不续签不辞退怎么办?
  劳动合同一年后不续签不辞退怎么办?1、劳动合同一年后不续签不辞退劳动者可以主动与单位协商续签事宜,若是单位以各种借口推辞签署合同的期限,也不明确表示会辞退职员的,那么职员可以继续呆在公司,此时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每月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若之后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职员可以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2、职员也可以请求离职,但是索要赔偿金(1)首先,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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