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西城 >>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西城知识产权律师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西城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知识产权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知识产权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法人如何重新刻公章?,有限公司...
·我有多少责任?,我们一起有三个喝酒...
·离婚后被前夫债务人起诉婚姻续存期间共...
·孩子学校受伤费用谁来承担?,孩子学校...
·单位未交养老保险,从单位下岗后...
·现在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做保安的保安...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可以起诉要求赔...
·应全由会计承担吗,因为会计工作人员的...
·农村办工业房照每平方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能退多少?,我父亲是教师...
·请问,房产公证需要那些手术...
·常州市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律师会见、取...
·浦口讨债律师...
知识产权法律常识
·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试用期,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种类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劳动合同中不可以随意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中中止条件法定的时候,不得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法定的时候,可以间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会导致劳动合同不再约束劳资双方。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1、仲裁和诉讼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3、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
·析产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怎样的
  析产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怎样的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您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房屋共有人如何析产,主要内容:1、分割房屋时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3、采取一人独有
·滥用探视权判定的规定哪些滥用探视权判定的规定是自
  滥用探视权判定的规定哪些滥用探视权判定的规定是自己的探望行为侵害了孩子的利益,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
↑回顶部
陈巷 周岗 晶明 周村 吉山 禄口国际机场 南京江宁开发区 宁西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西城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西城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西城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西城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