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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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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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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一、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我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这一规定,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即:1.主合同变更应经保证人同意;2.未经保证人同意而且是书面同意,保证责任将被免除;3.允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作另行约定。从该条款的文义来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我国土地面积广,可用地面积丰富,为了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使土地的资源得到最大的发挥,国家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可以使面积众多的土地得到更好的分配,使土地资源得到保护,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那么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将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土地登记办法1、《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民法典》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2
·伪劣产品是不是商品?
  伪劣产品是不是商品?一、伪劣产品1、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2、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二、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年6月中有明确规定:1、失效、变质的商品;2、危及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一、无因管理的概念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2、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3、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无因管理协议的效力是什么?一、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决不限于此。二、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无因管理在当事人双方均发生权利义务。三、罗马法上,无因管理为一种准契约,1、一方面产生本人对于管理人的诉权2、一方面产生管理人的诉权。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归入准契约。德国民法典抛弃了准契约的观念,对无因管理做了专门规定,无因管理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四、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无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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