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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街道公司法务律师
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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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执业17年
何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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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执业17年嘉兴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陶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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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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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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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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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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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5年嘉兴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王建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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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街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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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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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律常识
·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因房产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当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人而言,行为方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有的行为人以作为方式、有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权,但是只要两者存在共谋,基于共同故意最终发生了侵权,全体侵权人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权人的行为结合成了一个整体,诉讼时,有的侵权人妄图通过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被侵权人应明确,其只需证明侵权人之间存在共谋即可,即使侵权人个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各侵害人仍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没有律师资格的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看出,没有律师资格也没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公司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
·出借方能否仅以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对方当事人抗辩该转载不属于民间借贷款项的,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后,出借方还应就借贷关系的
·出借方能否仅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出借方仅以借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起诉至法院,对方提起抗辩或者反诉的,应当就该抗辩或者反诉承担举证责任。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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