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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我国目前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法医鉴定,必须严格对照此标准作出。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提起公诉前,一定要仔细查阅轻重伤鉴定标准,看法医师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标准相符合。如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面部损伤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四条,分别是3.5厘米、3厘米、2厘米、1厘米,累计总长度9.5厘米,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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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结论的采信 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采信和使用是法律问题,审判人员采信使用鉴定结论的原则是看其本身有无法律意义,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矛盾。对鉴定结论中带有否定词句的,不能简单的持否定态度,例如,有的鉴定结论说伤害部位与外力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有间接因果关系,此时,法院不能简单的对此鉴定结论给予否定,而要看具体案情。应当克服轻信鉴定结论的倾向,既要防止随意的肯定态度,又要防止随意的否定态度,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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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身体受到伤害后及时到医院治疗。在一些轻微伤案件中,因为伤口愈合很快,不及时治疗,没有医疗单据,就无法申请法医鉴定,也就无法在庭审时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到医院治疗时应及时向医院索要有关病例、CT片或X片等。三、不要小病大治,多开医疗费用。有个当事人受了点小伤,为了让对方多赔偿损失,趁机赚一把,四、应当保存好有关医疗单据。受害方往往不重视医疗单据的保存,随处放,有时自己都不知道放到哪儿。当委托法医鉴定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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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的形式合法性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不仅要内容合法,同时形式也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往往只注重对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本身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形式要件的审查,特别是侦查部门的不少同志,在提取、制作证据时,对某些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引起重视,从而导致证据在形式要件上有一定的欠缺,进而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审查起诉部门的同志,应当要十分重视对证据形式要件审查。就法医鉴定的形式要件审查而言,主要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查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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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2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江×检材作毒物分析 送检材料:1(开棺取出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若干; 2(附于布片上的)呕吐物若干; 3纸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