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双金 >> 海商海事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双金海商海事律师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双金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海商海事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海商海事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海商海事法律咨询
·交了租房押金不到俩天 可以退还嘛 ?...
·老大分家不同意,现在房屋市值一百八十...
·是这样的,我有个车子是司机开的,经过...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怎样赔偿...
·江苏苏州市太仓的社保比例...
·我是否可以向检察院控诉中级法院,或者...
·跟人家签合同,要什么证件?...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上保险 都需要带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
·老板欠销售提成没给,因为没有签合同也...
·商场商铺租金如预期未交,国家规定滞纳...
·南京商标侵权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律师会见、...
海商海事法律常识
·什么罪会被判没收财产?
  什么罪会被判没收财产?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污类型的犯罪会被判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没收财产的刑罚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有哪些要件?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有哪些要件?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2、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3、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二、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1、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2、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3、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认为,三、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收贿罪量刑标准2023年规定是什么?
  收贿罪量刑标准2023年规定是什么?一、收贿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收贿罪量刑标准规定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二)数额在20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1、主观意识不同: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而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2、刑事处罚不同: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而且必须是过失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
·员工工伤期间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工伤期间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在通常大部分情况下,只要工伤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非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依然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工伤期间公司解
↑回顶部
泉水 横溪 作厂 箭塘 青龙 谷里 奥东路 西泉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双金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双金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双金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双金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