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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石头镇行政诉讼律师
沈培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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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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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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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58岁
黄贤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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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7年57岁
赵平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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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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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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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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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培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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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合肥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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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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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高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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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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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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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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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亩鱼塘征收赔偿总标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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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效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效是什么一、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诉解释482条)二、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
·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行政诉讼案件延期举证法律法规1、《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2、根据磁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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