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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施集镇侵权赔偿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沈培亮律师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艾红兵律师
艾红兵律师
1993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王怀勇律师
王怀勇律师
1995滁州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
王巍巍律师
王巍巍律师
2011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林莉律师
林莉律师
2018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吴际律师
吴际律师
滁州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
王飞律师
王飞律师
2012滁州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张龙律师
1996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王俊律师
王俊律师
1991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宋光志律师
宋光志律师
2011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王兴如律师
王兴如律师
2000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胡裕生律师
胡裕生律师
2014滁州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戴维律师
戴维律师
2017滁州安徽金进律师事务所
岳静律师
岳静律师
2003滁州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
夏吉友律师
夏吉友律师
2002滁州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马小律师
马小律师
2008滁州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陈锡梅律师
陈锡梅律师
2013滁州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
张晓敏律师
张晓敏律师
2016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付加欢律师
付加欢律师
2014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宋凤柱律师
宋凤柱律师
2016滁州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李新刚律师
李新刚律师
2018滁州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
童超律师
童超律师
2008滁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曾朝阳律师
曾朝阳律师
2018滁州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吴先春律师
吴先春律师
2012滁州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
程昕律师
程昕律师
2001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许同书律师
许同书律师
1997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徐家全律师
徐家全律师
2017滁州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南谯区施集镇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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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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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法律常识
·子女抚养有哪些规定
  子女抚养有哪些规定在法律这个大体系中,《婚姻法》和《收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这个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婚姻法》和《收养法》中,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如果你有同样的疑问,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婚姻法》对抚养权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
·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性的一类犯罪,实施合同诈骗,往往涉及的钱财都比较多,因此,它诈骗的钱财要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详情请阅读下文。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按照《关于办
·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可以吗?
  缓刑的适用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主要是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量刑情节较轻的罪犯。那么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可以吗?很多人对这方面并不是太清楚,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寻衅滋事罪被判缓刑可以吗?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
·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都是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方式,虽然两种罪行都是导致一样的后果,但是因为性质的不同。法律对于两种罪名的量刑是不一样的。今天整理了关于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区别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一、客观方面区别故意杀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第一
·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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