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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合理,主要是看竞业禁止是否超出了保护雇主合法利益的范围或者使雇员遭受的不利超过了保护雇主的需要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竟业禁止协议只有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限制的行业范围、对象、限制的区域、期限是否合理,以及雇员是否合理的得到了补偿。1.限制的行业范围。竟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而不应扩至行业领域。行业范围的禁止是比较严格的禁止,应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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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竞业协议的设计 通常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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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董事、经理所为的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具体讲就是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由于董事、经理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们享有公司生产、经营的指挥权,掌握公司的业务秘密,是公司业务的决策人,董事、经理是公司委任的重要管理人员,因此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 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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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禁止,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 2、不竞争津贴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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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由该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是可以的,我国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