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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吗?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专家”“诉讼辅助人”或“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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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庭审活动吗? 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也同样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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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谁担责?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1、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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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家人名下,能执行家人名下财产吗?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家人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家人账户冻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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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否以此拒赔? 在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是否导致保险人可据此免于赔偿的问题上,审判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应当从超过约定交费时限的期间长短、是否符合合同中止的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以及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合同解除权并予以行使等因素,结合最大诚信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当前,大多数法院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之因素倾向于支持投保人在续交保费后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由此获得事故赔偿。但也不乏有些法院出于维护合同公平的考量,支持保险公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