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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桑涧镇离婚纠纷律师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刘福东律师
刘福东律师
1993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魏子楣律师
魏子楣律师
2017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王庆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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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雍燕凌律师
雍燕凌律师
2017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
陈林律师
1989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曹雷律师
曹雷律师
2004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雍嵘律师
雍嵘律师
2013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
方志华律师
2016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刘进律师
刘进律师
2004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韩公胜律师
韩公胜律师
2015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许春霞律师
许春霞律师
2015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郭苏律师
郭苏律师
2014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王峰律师
王峰律师
2010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定远桑涧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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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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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常识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1、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民法典的尊严。2、前提不同;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
·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的职务性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我们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都会考到有关国家赔偿法中的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这一块的内容,而这部分内容非常复杂也很难懂很难区分,那从普及法律知识这方面来说,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的职务性标准是怎么界定的。由于执行职务行为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区分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区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对此,理论上有两种标准: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
·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民法典体现了我国对于民生民权民治的集中思想体现,标志着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重要一步。为普及全民法律意识,本站我们为您精心挑选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款,并整理相关信息进行解读。以下是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条是关于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
·提出撤销婚姻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提出撤销婚姻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于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了1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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