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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秦栏镇行政诉讼律师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丁德恒律师
丁德恒律师
2005滁州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刘文根律师
刘文根律师
滁州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薛才纬律师
薛才纬律师
2017滁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单其满律师
单其满律师
2005滁州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刘祖贵律师
刘祖贵律师
2017滁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华明祥律师
华明祥律师
2011滁州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
解玉良律师
解玉良律师
2018滁州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徐承林律师
徐承林律师
2013滁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刘华东律师
刘华东律师
1999滁州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刘国庆律师
刘国庆律师
2011滁州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王东律师
王东律师
2009滁州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陈红丽律师
陈红丽律师
2007滁州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徐士坤律师
徐士坤律师
2002滁州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
杨志泉律师
杨志泉律师
1999滁州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宋郊律师
宋郊律师
2011滁州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
天长秦栏镇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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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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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二婚婚前财产属于谁?
  二婚婚前财产属于谁?二婚婚前财产属于谁?民法典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
·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
·哺乳期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哺乳期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哺乳期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1、自愿离婚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由双方协商并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书。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不受时间期限的约束。2、诉讼离婚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中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中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一)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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