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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庆安会馆国际贸易律师
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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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7年
吕甲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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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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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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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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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7年宁波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
鄞州区庆安会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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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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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常识
·政府罚没款现金缴纳吗?
  政府罚没款现金缴纳吗?政府罚没款现金缴纳,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方式一般有两种: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或者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
·分公司签订合同签字人应该是谁?
  分公司签订合同签字人应该是谁?要看合同相对方是否要求总公司法人代表必须签字,如果对方不是特别要求,可以只有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即可,分公司对外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都由总公司继受。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
·母亲不抚养去哪里告她?
  母亲不抚养去哪里告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离婚期间转移财产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反诉需要在什么时间段提出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反诉需要在什么时间段提出?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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