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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看守所地址在龙游县兰塘杨士线,是龙游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律师提示:龙游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龙游县看守所会见亲人、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龙游县看守所相关机构:
    龙游县公安局地址:龙翔路465号
    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地址:龙翔路110号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成立于1952年,地处龙游县湖镇境内,距金华市和衢州市均为45公里左右,是一所省属较大型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交通指南:金华方向:在金华汽车西站乘坐到龙游班车,在湖镇下车后到十里坪;龙游方向:在龙游客运北站乘坐到湖镇十里坪班车。

●龙游消防走进龙游县看守所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为切实提高干警及工勤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全面堵塞消防安全漏洞,努力确保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近日,龙游大队应邀走进龙游县看守所,对龙游县看守所全体干警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培训人员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展示了火灾的形成、火灾的后果、消防知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结合大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性质详细讲解了火灾预防、灭火技术、逃生自救的方法技巧、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等专业知识,让大家进一步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纠正了过去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认识,初步掌握了火灾的扑救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自救和互救方法.。随后培训人员还对龙游县看守所干警进行实地演练。

●龙游县看守所里上起法制课
    县.与龙游县律师事务所送法律服务进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为全体在押犯罪嫌疑人上了一堂关于自首制度的法制课。
   及时把法律服务送到有需要的地方,发现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用法律手段解决纷争,是县.、县.正在探索的排查、化解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会见程序
    辩护律师在会见前,应认真了解案情,熟悉证据材料,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准备会见提纲。
    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拘留、逮捕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了解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的情况;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是否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其他情况.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抢劫罪
    上诉人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无论是上诉人的庭前供述,还是在一审开庭时的供述,上诉人只有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 从年龄上讲,受害人王某通过同性恋..与上诉人等联系上并主动到旅馆以及喝酒的行为不属于被动,也不可能被诱导而形成.
    受害人王某,25岁,属于成年人,其比上诉人年长很多,其年龄以及社会阅历都比各上诉人多,其到火车站如家旅馆405房间以及主动喝酒的行为应当属于其自主行为,不存在任何被诱导的情况。
    2.一审庭审时已经查明上诉人没有钱,客观上不可能主动去购买啤酒,购买啤酒以及出钱的行为都是受害人自主的行为.
    受害人属于成年人,愿意出钱买酒并喝酒的行为应当由自己承担,不能将自己的失控行为归责于上诉人。
    即使上诉人有让其多喝酒的愿望,而出钱买酒并喝酒的行为并非上诉人可以掌控。
    3.至于喝酒的数量完全是由受害人掌控,是否喝酒以及喝多少并菲是遵循上诉人的愿望,受害人完全可以拒绝或少喝酒。
    4.上诉人拿受害人的钱物是在其到洗手间的时间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偷偷窃取的,是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所为,并非在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所为.。如果受害人在房间,没有反抗能力,上诉人拿了其的财物才能定性为抢劫。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是:喝酒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如果受害人不愿意出钱并喝酒,上诉人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受害人愿意出钱并喝酒才是导致其酒醉的根本原因,上诉人的劝诱并不起关键决定作用。本案的关键的另一方面是,上诉人拿走受害人的钱物是在其到到洗手间的时间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偷偷窃取的。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有其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被告人之所以犯罪与其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甚大,母亲在其9岁时改嫁山西,自己孤苦伶仃一人生活,在  普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张某某只读到小学五年级即辍学外出打工,与我们当今社会各界未尽职责有很大..。被告人张某某小学没有读毕业,在14岁时就到外地打工。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让他失去了学.法律的机会,维持生活的艰辛和极低的文化程度,更让他无法在社会上接受法制教育。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使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懵懂无知,缺乏辨别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以至于犯罪。这是我们政府的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值得深思的。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犯
    被告人在.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的作用极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起诉建议书、.的起诉书以及另外一名被告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在整个案件中仅仅是根据另外一个被告刘某某教的方法准备了制作了吸金工具的材料,然后陪同刘某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对刘某并没有什么印象,如何使用吸金工具,如何分成的事宜他都是和刘某某联系,在警方的几次询问中他都没有提到刘某,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此外,根据黄某、陈某的询问笔录也能得知他二人都是受刘某某胁迫,吸金工具也是刘某某交给他们的,钱也是刘某某给的,刘某只是随从。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刘某之前曾经是被害人单位的员工,正如公司员工黄某和吴某在询问笔录中说的,被害人公司的沉金生产线平时总是有误差的,而吸金工具上吸附的金盐远不及公司每天的误差,没有给公司的产品和公司本身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人刘某也深知这点,他的目的不是想造成公司的损失,而是想低价的收购张某某拿出来的金盐,案发后,其想要盗窃的金盐仍然在单位,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后果。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
    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盗窃、故意伤害的犯罪中均系自首.。从案卷《抓获经过》中“4日下午15时10分许,华星商务公寓物管中心工作人员刘贻添在值班室接到被害人石某洪的求救称有一光头男子手持西瓜刀对其进行攻击…,当时在该执勤点内有两名执勤人员,然后吴某某向治保会执勤人员说其是来自首的,并向两名执勤人员说了其持刀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一事,经初步了解案情后通知我.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带返古镇.,随后的审讯中吴某某除了交代其故意伤害他人一事的同时还交代了其于24日实施盗窃一事。”及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系典型的自动投案自首,应认定其为自首。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证词答辩
    1)薛某某的证言:【2】证明刘某某负责的新产品的技术研发和老产品的技术改良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图他都掌握...雷某和刘某某在任职期间把公司研发的产品全部文件都拷贝带走了...
    辩护人认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仅负责对yy公司新产品研发和老产品改良的工作。即使刘某某掌握这些设计图纸,也不足以证明刘某某侵犯了商业秘密.。因为《司法鉴定书62-1》认定的商业秘密不是设计图纸。更何况,刘某某如果真的拷贝带走了商业秘密,应该是在秘密的情况下拷贝,薛某某是怎么知道的?还有,薛某某是yy公司的职员,和其有直接利害..。因此,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陈某某的证言:【3】表达的内容与薛某某一致,即“雷某负责的新产品的技术研发和老产品的技术改良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图他都掌握,他对我接触的供应商的资料都知道...,可以肯定他们在离职前将我公司的产品资料秘密带走。”
    辩护人认为,该份证言是用推断的语言表达了和薛某某类似的陈述。该份证言不足信的理由同上。因此,其证言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3)蔡某某的证言:【4】证实“刘某某在担任研发部高级工程师期间非常了解我公司目前开发设计的产品资料”。
    辩护人认为,该份证言并不能证明刘某某掌握涉案两款产品的技术秘密,更不能证明刘某某拷贝带走了这些信息。而且作为副总经理,蔡某某和董事长王某某关于技术秘密的表述也不一致,这更加证明了yy公司没有技术秘密,或对技术秘密没有清晰的界定。同时,蔡某某与yy公司有直接利害..,其证言亦不可信.。因此,该份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事实不清。
    1.3被告人辩解的实际借款数额、借据中体现的借款是否包含分红款、借款次数、时间、地点、金额及还款情况(建材款抵扣达15万元以上,徐某通过工行转账57万元给江某恩)。这些事实只要调取银行取款或转账流水记录,要查明是不难的。
    在侦查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二次一审阶段,徐某及辩护人均多次要求调取这些证据,有关办案机关为何不查清?
    1.4被告人潜逃或逃匿的事实没有查清。事实上,被告人根本没有潜逃或逃匿的行为.
    1.5被害人江某恩本人对其借款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借款总额、利息计算等事实的陈述,在报案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自书材料中存在自相矛盾的说法,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必须查清。
    1.6被告人伪造“合同”的动机、目的?没有查清。
    1.7被告人伪造“合同”的实际形成时间及何时交给被害人?没有查清;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
    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本案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应当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从轻处罚.。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8日晚,刘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24日,在案件发生后,在受害人有时间、有条件、有可能报案的近两个月内,受害人并没有报案,刘某某之所以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不是因为受害人的直接控告.。而且本案受害人在此期间还和本案另一被告人李xx成双入对的一起上网;一起逛街、玩耍,说明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伤害很轻微,或者说受害感知不明显。至少是受害人并没有认为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报复她是犯了多大的错,或对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所以本案的犯罪后果相当轻微,应当考虑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从轻处罚。因为刑法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考虑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社会危害性和后果都较轻微。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尚未满17岁,且系初犯偶犯;在整个.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且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刘某某刑事处罚。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属于.同犯罪
    我国刑法上的.同犯罪必须具有.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彼此之间互相密谋、互相分工合作。而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多加润滑油的行为是可以单独可以完成的,实际上本案的各被告中也是分别利用自己值班的时间单独的、长期的为客户多装润滑油的,这个时间不是一两天,而是长期的不断操作形成的。而且他们之所以一起实施这行为是因为怕如果仅是一个人实施的话其他人眼红会告诉老板,所以才决定全部人一起干的。最后方某、陈某、梁某、何某几个被告一起总计为客户多装了几十吨左右的润滑油,获利虽然总计有几十万块,但这仅仅是四个被告人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多加润滑油的简单叠加,是每个被告单独行为对应单个结果的简单叠加.。他们在这一长期的侵占行为中没有一起实施、没有在一起密谋、没有分工合作,他们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上顶多算是一起触犯法律都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符合刑法上.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同犯罪。
    因此,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侵占数额应以其单独侵占的数额计算,为数额较大,而不应当以四个被告的总.数额认定为巨大。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非法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对周某某诈骗的有罪供述存在公安机关诱供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根据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形成的笔录时,被告人刘某某当庭提出笔录中关于6、7月份伪造六份材料的内容系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和提示形成,不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当庭对该供述予以翻供,说明该有罪指证存在由公安机关诱供形成的合理怀疑。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对笔录同样采取回避态度,不愿意承认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也进一步印证存在公安机关诱供的可能,因此,针对本案的关键事实,两名被告人当庭提出质疑和翻供,合议庭对于上述两名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在无法排除全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将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非法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我们再从录像来看侦查人员是如何询问被害人的,试举几个关键的地方:
  在录像第7''28"被害人没有说话,侦查人员问“……就想跑?”被害人答“嗯”。
  在录像第8''10"被害人没有说话,侦查人员问“……他就在后面撵你呀?”被害人回答“嗯”.
  在录像第10''17"被害人没有说话,侦查人员问“后来把你拽到小屋里去,因为有雪也跑不太远?”被害人回答“嗯”。
  在录像第12''40"被害人没有说话,侦查人员问:“反抗了当时,是吧?”回答“嗯”。
  又问:“俺不愿意,是吧?”回答“嗯”。 ''
  又问:“和焦某某这是..次见面,是吧?”回答“嗯”。
  在录像第28''00"被害人没有说话,侦查人员问:“和李X亮是自愿的,和焦某某不愿意,他强奸的你,是吧?”被害人回答:“嗯”。
  在录像第38''00"现场确认时,被害人没有说话,侦查人员说:“说吧,焦某某强行把你弄到这儿。”被害人回答:“焦某某强行把我弄到这儿.。”
  这只是辩护人从录像中摘录的一小部分。然而,这已经能够说明问题.。从录像中可以看出,在一些关键的地方,包括被害人的想法、包括被告人的动作、包括是否愿意,甚至强奸时的姿势,都是侦查人员通过诱导,甚至直接代替被害人说话,而形成的笔录,这样的笔录还是被害人陈述吗?

●龙游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无罪
    周某某不但没有职务侵占学院财产,相反还有800多万借款在学院,有待收回
    .《起诉书》指控,周某某侵占了学院财产2875万,加后面900万,总.达3775万.。我们辩方已经充分举证证明,从学院创办开始,因为学院资金不足,周某某即将境外房产香港的房产卖了,并凑上家人的其他自有资金,.有3000多万借给学院使用.。随后再陆续多次借款给学院,总计达5000多万.。而周某某陆续收回,即被指控为侵占犯罪的钱,还只有3775万,加上其他合理开支捐款,尚有800多万借款没有收回。周某某鉴于学院困难,防止被非议,还放弃了所有利息.。因此,他不但没有职务侵占,相反学院还欠她的合法债款。
    证明这一事实很简单,由于都是通过银行支付的,是完全能够审计查明往来款真相的。公安机关故意不去查,是出于有罪推定的目的,在故意办错案。
    证明这些事实的客观书面证据至少有:1、公司借给学院资金的借款合同;2、周某某个人转入公司、公司转入学院的资金银行进账单;3、公司学院的记账凭证;4、公司和学院的年度审计报告中记载的“暂收款”、“应付款”“借款”项的明细;5、审计报告周某某收回钱,核减了“应付款”,都可以证明一种还款行为.。只要公安侦查机关稍有公允客观之心,即完全可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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