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麒麟镇 >> 房产纠纷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麒麟镇房产纠纷律师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麒麟镇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房产纠纷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房产纠纷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婚离后我会背多少债,你好...
·我怀疑她精神上有问题,可否起诉讼离婚...
·你好,可以免费咨询劳动仲裁吗?...
·欠信用社的贷款8万左右,信用社是否有...
·父亲再婚 继母有成年子女 其子女有...
·你好,我想寻找一南京一名叫徐琴的律师...
·关于买房子的一些困惑...
·求人花钱办事,事没办成,钱能要回来吗...
·是否能参加竞选主任,我们村村民委员会...
·我在公司上班,2008年11月签订一...
·我想知道x驾注销后,3满了。需要从新...
·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词...
·无锡首例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入刑案宣判...
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未婚生子财产怎么处理
  未婚生子财产怎么处理一、未婚生子财产怎么处理当事人未婚生子的,可以与对方讲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并不愿意办理结婚的话,当事人财产依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并可以向对方当事人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二、未婚同居赠与财产能索要吗对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一、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二、不给工程款怎么起诉(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
·业主是否有优先偿还开发商破产的权利?
  业主是否有优先偿还开发商破产的权利?一、业主是否有优先偿还开发商破产的权利?(1)如果开发商在业主付清全部房款后破产,业主可以优先给予补偿。(2)如果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破产,业主只支付定金,业主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和利息。二、开发商破产后,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吗?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但由于开发商破产无法取得产权证,业主可以要求退房。虽然房屋已经交付,房价已经全部付清,但由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尚未进行,因此
·做工伤鉴定结果几天能出来
  做工伤鉴定结果几天能出来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刑事赔偿受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赔偿受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赔偿受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回顶部
新华 南唐二陵 许高 上坊 河南社区 朱门 亲见 长山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麒麟镇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麒麟镇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麒麟镇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麒麟镇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