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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牛埠镇公司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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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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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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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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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汪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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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芜湖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蒋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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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芜湖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
马文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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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湖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
马辉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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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芜湖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李中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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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芜湖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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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芜湖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朱卫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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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芜湖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
万长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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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芜湖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
方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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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芜湖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
叶社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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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芜湖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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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湖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黄小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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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芜湖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
宇正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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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芜湖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
莫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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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芜湖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胡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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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芜湖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
武晓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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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芜湖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肖仁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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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湖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
无为牛埠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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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律常识
·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对已受处罚的同一行为再次适用拘留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
·拘留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最长为15日。因这种拘留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者,所以也被称为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在学术上又称为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该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权。此外,对犯罪行为定罪
·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一、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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