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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按《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对于驰名商标来说,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声誉,因此即便他人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时,仍有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联系,所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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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这种绝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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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保护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面广、权利高度确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等特点。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被成员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关贸总协定的TRIPS条款又比巴黎公约进一步扩大了保护的范围,不仅使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而且还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西方两大法系诸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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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材料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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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是如何认定一项驰名商标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以保证认定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采取主动和被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即,对于申请人来说,只有在发生损害其驰名商标利益时,才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与此同时,商标局也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