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商标法》的规定,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以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对于驰名
商标来说,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声誉,因此即便他人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时,仍有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
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联系,所以,驰名
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大于普通的注册
商标。 《
商标法》对驰名
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 一.未注册的驰名
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
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
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
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
商标注册所产生的
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
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
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
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
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
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