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鼓楼区 >> 鼓楼区幕府山 >> 国际贸易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鼓楼区幕府山国际贸易律师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鼓楼区幕府山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国际贸易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国际贸易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国际贸易法律咨询
·我的婚姻是涉外的 可以离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
·我应该怎样来让他们赔偿呢...
·什么情况下法院才需要“证据交换”...
·强*谅解书范本,强*谅解书范本怎么写...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没有盖章,只有公司...
·请问公司变向解雇孕妇如何维权?...
·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定...
·房屋租赁合同——遇见无耻女房东...
·您帮我解释下么?谢谢,我准备和朋友一...
·请问:定金交了,转让协议和合同没签,...
·太仓市看守所_太仓新湖看守所地址和电话,...
·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
国际贸易法律常识
·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
  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一、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下岗与辞退是否有区别?
  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下岗与辞退是否有区别?一、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下岗与辞退是否有区别?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下岗与辞退是有区别的,分流:不排除继续留在原单位,变更工作岗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可能。辞退:绝对排除继续工作任何可能,彻底解除所有的劳动关系1、处理方式不一样。而辞退的程序相比较而言就要简单。2、结果不同。辞退更多的是因为员工有违法行为出现。二、解聘的步骤1、调查工作业绩。首先要查出来的是员工有什么样的失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
·发明和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发明和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权利人不同。职务发明,权利人是公司。非职务发明,权利人是个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1、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
·遗失物的拾得是原始取得吗?
  遗失物的拾得是原始取得吗?一、遗失物的拾得是原始取得吗?遗拾物的拾得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并且一般由拾得人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遗失物过段时间没人要就成了无主物,无主物就按照先占先得取得所有权,这就是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同时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失主(权利人),确实无人
·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具体是什么一、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具体是什么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回顶部
妙峰庵 汉中门大街 南京鼓楼公园 中山码头 康藏路 线路新村 银城花园 许府巷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鼓楼区幕府山律师首页 南京鼓楼区幕府山律师找律师 南京鼓楼区幕府山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鼓楼区幕府山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