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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看守所地址为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管理区迎春路1号(太仓市新湖看守所)。

    律师提示:太仓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太仓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太仓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太仓市...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58号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谈帮助被告人上诉
    被告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要求上诉,辩护律师可以帮其拟写刑事上诉状,写明上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事实与理由.。刑事上诉状经被告人签名、盖章、按指印后(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加盖该单位印章,被告人是个人的,按说签名即可,但有的.为慎重起见,要求被告人签名并按指印),被告人被羁押的,可以通过太仓市看守所转交一审.,也可以交由辩护律师递交一审.或上一级.;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被告人自己递交一审.或上一级..。一般情况下,  交一审.,因为不少二审.都不愿意直接接收被告人的刑事上诉状,尽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上诉。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提供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区XX小区南楼东单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胡××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XX罪一案,于×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胡××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胡××平时表现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疗,家有老人需要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人认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在家时经常出现肝脏疼痛难忍的现象,并且家中父母已达80多岁高龄,需要胡××回家照顾。故依法可对胡××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综上,对嫌疑人胡××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疗疾病,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太仓市.
申请人:胡××的妻子

X年XX月X日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1. 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死刑的适用,不可避免地会给国家、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效果、消极影响,因而,太仓市看守所律师建议,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应当尽可能限制死刑的适用。
    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作用,意味着某些死刑案件,如果出现了征表犯罪人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轻的酌定量刑情节,就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可以酌情减轻为死缓或无期徒刑。曾经建议由最高人民.针对常见的死刑罪名中的酌定量刑情节细化,并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某些酌定量刑情节出现后,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以此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减少死刑适用比例。⑥ 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是可行的,并且也得到了最高人民.的重视.。在常见的死刑罪名中,例如,故意杀人罪中,如果存在被害人过错、犯罪动机情有可原、犯罪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等酌定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就可以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控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中是可行的。
    2. 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正如前文指出的,法定量刑情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然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情节,因而,法定量刑情节是明确的、具体的。但是,法定量刑情节的明确、具体,并不等于法定量刑情节完全是绝对的、僵化的。许多法定量刑情节,仍体现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如何适用,仍需要依赖法官的判断.。如犯罪未遂,《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甚至不从宽处罚,就要求司法人员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具体考虑。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认为,如果在法定量刑情节出现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酌定从宽的情节,司法工作者就应当结合酌定量刑情节,尽可能在法定量刑情节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罚.。如对于未遂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某一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盗窃未遂,但是,完全是出于生活所迫而盗窃,犯罪动机不恶劣;或者一贯表现良好,完全是一时贪念使然,等等,那么,司法者就可以以这些酌定量刑情节为根据,结合法定量刑情节,尽可能对这样的盗窃犯减轻处罚,甚至不捕不诉。
    3. 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轻罪案件中的作用。所谓轻罪,太仓市看守所律师指出一般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轻罪案件,往往介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可判可不判之间。对轻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如果一味地逮捕、起诉、判刑,很多情况下,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刑罚资源,极易在犯罪人身上留下刑罚的烙印,造成犯罪人狱中的交叉感染、出狱后再社会化困难;而且,还可能使犯罪人家属精神上蒙受巨大的阴影,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因此,对于轻罪案件,应当尽可能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谈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谈不当得利不阻却犯罪的成立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最后性原则的立场,认为民法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发生后,采用民事制裁手段强令当事人履行.。而刑法应具有最后性和补充性特点,不应对民法上已作出专门规定加以强制返还的情况再进行干涉。不当得利在民法上已有完善制度,刑法不应当再介入。
    这种观点不但否定了不当得利的成立侵占罪的可能,而且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当得利成立犯罪的可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不正确.
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考察,不当得利具有成立犯罪的余地。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属于不当得利却构成犯罪的比比皆是。例如盗窃罪中,行为人窃取的他人财产,从性质上将是不当得利。又如,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情形中,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从本质上也是不当得利。
其次,持否定论的观点之所以会得出刑法不应当介入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当得利的情形下没有成立犯罪的可能的结论,是在逻辑上存在问题。持否定论的观点预先把不当得利完全限定在民事领域,认为不当得利是一个完全民法意义上的概念,再来论证不当得利不应当适用刑法调整。如果只在民事领域存在不当得利,否定论的观点自然成立,但是,不当得利本来就延伸在刑事、民事领域,刑事领域也可能存在不当得利。否定论的观点在逻辑上的错误在于把自己要论证的结论预设为论证的条件。
    民事具体制度和刑法规定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2]。并不是民法中规定的事项,刑法就不再予以调整。一定的行为或者状态,在特定的范围内归属民法调整,超越了特定的范围,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可能就换归刑法调整。具体对不当得利而言,不当得利、民事侵权与犯罪行为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事实上,不当得利、民事侵权中原本就有一部分构成犯罪[3]。所以说,以不当得利在民法上有相关规定为由,而排除刑法的介入,显然是不对的。即使从民法角度看属于不当得利,也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不阻却犯罪的成立,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是否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谈不当得利与“委托信任..”
    对于侵占罪在构成上具有的性质,有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是违背信托说.。该说认为侵占罪的性质是违背委托信任。对脱离持有物(如遗失物、埋藏物)的侵占并不基于委托信任..,不属于侵占罪的范围。另一种为取得自己支配范围内的财物说或称所持财物不法领得说。该说认为背信性质只是侵占的加重条件,侵占本身与委托或者信任并没有必然的结合...。目前,在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侵占罪侵害了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信任..。那么,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中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信任..”,从而来否定不当得利成立侵占罪的可能?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认为,违背信托说的观点是比较恰当的.。违背委托信任..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侵占罪的基本性质,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将侵占罪界定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就已经明确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代为保管”的委托信任...
    在我国刑法中,要成立侵占罪,行为人必须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发生,包括基于租赁、借用、承揽、寄存、运送等合同的存在而占有他人之物,也包括因质权、留置权等物权..而持有他人之物,还包括基于无因管理、.惯、生活常理、诚实信用原则亦可产生“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不当得利情形下是否能够成立侵占罪.。由此,关于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的研究,当前,学界有些研究将讨论的要点放在“不当得利能否成为侵占罪中产生‘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状态的事实”方面。笔者认为,这种研究路径对于问题的解决有些偏离。实际上,由于不当得利的概念之宽泛,只要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因此,基于租赁、借用、承揽、寄存、运送等占有他人的财产,拒不归还的,本身也就是不当得利.。也即是说,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拒不归还的情形下,大多数都成立不当得利。在这个意义上,不当得利自然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反过来,讨论“不当得利能否成为侵占罪中产生‘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状态的事实”似乎没有太大的必要.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法:xx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xxxxx一案,于xx年xx月xx日经xxx人民.批准(或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根据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家属xx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为xxx(或如需提供保证金,具体金额由批准机关确定,金额为xxxxx)。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太仓市人民.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谈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分与合
    将.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为调查和辩论两个彼此不能重合的阶段,其基本认识是基于案件事实本身与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问题和法律认识问题的分离及其可能性。这种分离的哲学基础是,案件事实是客观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以及与该事实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是主观的。客观和主观是彼此不同的两个世界。既然两者是可以分开的,且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适用的认识都是在案件事实被揭示之后。因此,只有首先将案件事实开示出来,理清事实..,才能进一步理清人们对案件实际情况的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认识.。诉讼纠纷的发生和存在,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对案件认识的上不一致.。当事人利益的对立,认识角度、知识体系、认识环境的差异,也就了导致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不同认识.。从探明事实真相和厘清法律问题的机理来讲,也就需要通过双方之间的相互辩论才能使裁判者充分获得关于案件的信息,并实现公正的裁判。
    事实上,有的案件在庭审中是很难将事实的开示、探明与理清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简单地加以区分开来的。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下法庭上当事入之间辩论的内容。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应当是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问题,这一点没有疑问。案件争议的问题包括了两个大的方面:事实上的争议和法律上的争议。事实上的争议,又主要包括了双方对某事实存在与否、此事实还是彼事实以及事实的范围、大小等问题。例如,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的因果..、损害事实程度等事实问题的争议.。而法律上的争议,则主要指法律适用的问题.。实质上,法律上的适用问题是当事人关于与案件事实对应的法律认识问题。例如,如何理解特定案件的诉讼失效,法律..的性质,法律构成的要件等等。
    在法庭调查阶段,人们期望能够将案件的事实揭示出来,而不涉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争议。但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很难摆脱事实与关于事实,以及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纠缠。在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是加害行为、为何种侵权行为,不仅只关涉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和过程,同时也涉及当事人各方对该行为性质的评价问题。就行为的事实要素与对行为的评价而言,两者可以分开,关于该行为性质的评价的法律争议可以放在法庭辩论中来辩驳,但在揭示有关行为的时间、实施的地点、行为方式和过程等等这些事实时,就往往不能排除双方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的争议。对于有的事实,该事实的本身就直接表现为法律认识,例如关于过失问题。“过失”即可以看作为对事实的表述,也可以视为是关于事实的法律表述。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过失”是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尽管可以把它看作抽象的要件事实。但同时,“过失”又是关于某种事实状况的法律评价。“过失”,作为一种事实状态虽然是指行为人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认为,法庭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揭开案件的事实,即掀开罩在案件事实之上的面纱。这里所谓的“事实”,准确地讲应当是指“案件的实际情况”。一般理解为不依赖于人们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外在”或“自在”事实。然而,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讲,“事实”是人们对事物实际情况的一种陈述。事实作为对事物感性呈现的一种断定和陈述,必须是为人们所能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然后,由主体的概念所接受,由主体判断而被陈述出来的。事实作为对事物事实即情况的一种陈述或判断,按其内容而言是事物的实际情况,即是客观的;按其形式而言是一种陈述或判断。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谈申请可补正排除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该类排除规则适用于存在程序瑕疵的侦查行为;
(二)控方对该类证据可以进行程序补正;
(三)审查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控方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将有关瑕疵证据予以排除.
  第十八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可补正排除的申请: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
(四)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而未通知;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文化程度、视力原因等特殊状况无法阅读,讯问人未向其宣读笔录,无法确认笔录真伪.

★太仓市看守所律师提供的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8月,系嫌疑人徐某某之妻,现住XX省XX县XX路XX号。
申请事项:依法对徐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徐某某于xx年3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苏省太仓市看守所.。鉴于徐某某身体残疾腿部患有小儿麻痹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次数较少并能如实供述等实际情况,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对徐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人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使徐某某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以上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太仓市公安分局
申请人:
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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