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上海 >> 闵行区 >>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财产纠纷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产纠纷律师
唐敏峰律师
唐敏峰律师
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17年
邱国开律师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5年
罗东升律师
罗东升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赵海晨律师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26年
程玉明律师
程玉明律师
闵行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律师
李晓茂律师
闵行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梁国栋律师
梁国栋律师
闵行区上海擎德律师事务所
徐胜律师
徐胜律师
闵行区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
范占果律师
范占果律师
闵行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
吴宇律师
吴宇律师
闵行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罗东升律师
罗东升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闵行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唐蕴锋律师
唐蕴锋律师
闵行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财产纠纷律师
江川路 新虹 古美路 浦锦 莘庄镇 七宝镇 
全国财产纠纷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财产纠纷法律咨询
·买车定金可以退定金吗...
·我的亲戚被乌兰察布盟市级刑警拘留,强...
·在06年,我有一个宅基地200平方米...
·上海知名律师事务所介绍给我,家里有个...
·我打算参加S丅新亿的维权申请,如何办...
·公司7个月没签合同,有十几个人...
·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单位调岗没相关性我拒绝并解除合同给我...
·本村村民已有宅基地,又买了本村的房屋...
·左手食指中节指骨远端骨折,能平级吗...
·借钱不还,目前拉黑,联系不上,上诉...
·上海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
·上海市有几个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财产纠纷法律常识
·借贷纠纷中,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
·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方式的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
·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同时,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
↑回顶部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闵行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首页 闵行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找律师 闵行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在线咨询 闵行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