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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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31012746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乡路188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6:30 2、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262570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410号3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8:45-11:15 3、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3138112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8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00,14:00-16:30 4、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5753467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祥德路468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1:30,13:30-16:30;夏令时 14:00-16:30, 周五9:00-11:30 5、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61119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2315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 周一至周四 14:00-16:30 6、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5812155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467号22号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7、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56108351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30;(6月至9月 13:30-16:30) 8、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96999510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明谷科技园A栋815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00-16:00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下午调整为13:30-16:00) 9、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9693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东门路178号2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30;(5月1日至9月30日13:00-17:00) 10、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7196646 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2142号3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1:00,13:30-16:30 11、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39295277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078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周五:上午9:00-11:30 12、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57716528 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 13、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57922304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海汇街15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8:40-16:40, 周五 8:40-11:30 14、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5952901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金沙路28号 工作时间:夏令时:5月1日至9月30日 周一至周四 8:30-11:00, 13:30-17:00; 周五 8:30-11:00,13:30-15:30。 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周一至周四 8:30-11:00,13:00-16:30;周五 8:30-11:00,13:00-15:00 15、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56906151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291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8:45-11:15, 13:30-16:30;夏令时 14:00-16:30 16、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88123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619号(近龙阳路) 工作时间:立案窗口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下午1:30-3: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立案窗口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7、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21-64388088-210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432号一楼大厅 周一至周四 9:00-11:30, 13:30-16:00(逢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律师:18516500148(罗律师) 18667830319(黄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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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上海市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海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去? 什么不是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 什么不是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除了以下情况的都不是酌定量刑的情况: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3.犯罪的对象.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例规定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例规定有哪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二、医疗费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佐证的。三、【1-4级工伤】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 继承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承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视情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 无偿租凭协议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无偿租凭协议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房屋无偿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使用期限、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争议解决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二、无偿租赁合同范文是怎样的甲方:乙方: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无偿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坐. 小区公摊面积包括那些地方 公摊面积包括那些地方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二、不计入用地面积的范围(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距地;(2)市政管辖的马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3)公共使用的河滩、水沟、排水沟;. ·黄浦区律师 ·奉贤区律师 ·青浦区律师 ·崇明区律师 ·徐汇区律师 ·长宁区律师 ·静安区律师 ·普陀区律师 ·虹口区律师 ·杨浦区律师 ·宝山区律师 ·闵行区律师 ·嘉定区律师 ·浦东新区律师 ·金山区律师 ·松江区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老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 ||||||||||

![]() 黄晓栋 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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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东升 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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