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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陆集镇医疗事故律师
赵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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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15年45岁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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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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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执业26年58岁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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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7年
倪前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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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
金云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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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张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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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昆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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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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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同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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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张铁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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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高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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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
宿豫区陆集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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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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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常识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针对犯罪案件的事实,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审讯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证据收集不易,所以使用该种侦查手段实非无奈之举。而且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在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以欺骗手段侦查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从而得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
·什么是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侦查从立案开始,终结于对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结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够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定、充分的证据,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程序
    在对未成人案件审查起诉时,除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审查起诉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二)、对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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