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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依《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 一、标的对现有产品、工艺无改进设计的合同; 二、作为标的的工夹模具及包装的设计沿用标准或定型设计的合同; 三、标的为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设备的设计的合同; 四、对引进的设备、仪器的关键零部件及国产化配套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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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依《合同法》的规定履行。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按《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配合协助事项; 二、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地点接受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三、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地点、数额支付工作成果报酬。 按照受托人的要求修订、补充、完善或者更换所提供给受托人的技术资料、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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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退还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三、因受托人自身的原因丢失或者损坏、污染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和其他物品的,应承担由此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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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订立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应具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接受受托人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 二、有权要求受托人传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知识、经验、方法; 三、受托人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报酬追回提供的资料、数据、文件和索要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订立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应具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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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的类型 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服务涉及到“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新型或复杂生产线的调试服务、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检索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服务、重大事故定性、定量分析服务、重大科技成果的定性、定量技术鉴定、评价服务”等方方面面,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型: 一、提供物化技术工作成果的技术服务合同。这一类型的服务合同,标的物表现为一定物化技术工作成果,主要涉及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