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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象山村,靠近中国美术学院,乘坐公交308路可到。

   律师提示: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不准亲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相关单位:
    杭州市...上城区分局地址:中河中路88
    杭州市...淳安分局地址:华光路35号
    杭州市...上城区分局特警大队地址:江城路699号
    杭州市...上城区分局巡警大队地址:江城路699号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紫花支路6号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分开关押醉驾人员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制订了一套新的管理办法,醉驾的人不再和其他刑事犯及刑事嫌犯关在一起.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发现,一些醉驾的人进了监舍,看到其他刑事案件的在押人员,会比较害怕和担心,对他们的改造起到负面作用。
    这些因醉驾被刑拘、拘役的看押人员,进来之前很多都是单位的领导、企业主等,根据统计,醉驾在押人员的年纪普遍都在25到55岁之间,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许多人都正是事业的黄金期,多半都是和朋友客户应酬之后,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这些人到了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突然和那些抢劫、盗窃在押人员关在一起,心理落差很大,整天惶恐不安,不言不语。
    “醉驾虽也是犯罪行为,但与盗窃、抢劫、伤人等犯罪行为相比,醉驾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识和其他刑事犯罪的人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王宏说,醉驾在押人群是个特殊群体,应该区别对待。
    另外,从醉驾被刑拘到.判决,整个过程比较短,醉驾者在被审判后可以与家属会面,混合关押就给一些无法和外面通信的案犯提供了机会,一些重大案件的未决嫌疑犯很可能会通过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要求醉驾人员利用和家属见面的机会,帮助他们与外界通风报信甚至串供,从而影响公检法系统的办案程序。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醉驾在押人员每天都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特别是观看一些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影片,把血淋淋的教训摆在他们眼前,许多人看完之后惊出一身冷汗,觉得自己当初的行为实在是太危险了。
    中秋节时,安排每个在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的醉驾刑拘、拘役人员给家属打一个电话,向他们报平安,这些在押人员都很感激.。还会定期组织醉驾人员的家属到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与他们一起观看普法宣传的影片,让家属来感化他们,教育他们。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成功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以涉嫌贪污罪对xxx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  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申请人认为,xxx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发前,xxx曾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xxx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xxx在被羁押期间,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xxx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xxx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xxx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毒品犯罪
    被告人郭某实施为他人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属于被引诱犯罪,在他们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
    根据被告人郭某实施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之前的职业来看,被告人郭某在犯罪之前从事收购废旧物品的工作,属于社会最底层的阶层,不吸毒,是不可能认识买卖毒品的双方的.。被告人郭某在到监狱看了儿子之后,认识了一个人,之后就有人刻意安排谈及介绍买卖毒品让其提供介绍的问题,居然有人告知被告人郭某需要购买毒品的人,后又有人告知被告人郭某出售毒品的人,如此蹊跷的事情居然出在一个连毒品都没有见过的被告人身上,真令人匪夷所思。试想,一些真正的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都会自己联系供方及需方,让一个没有见过毒品的人提供供需服务,而且居然是真实的买卖双方,为什么毒品犯罪分子不会自己联系,而让没有这方面经验的人联系,居然能准确联系买卖双方,这样的巧合不是引诱犯罪、不是特情介入能有更好的解释吗?
    在公安机关的供诉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谢菊如的供供诉及辩解可以看出,运输毒品到现场的微型车当时来了卖方三人包括老大及其他两人,在公安机关在微型车上抓获被告人谢菊如,抓获出租车旁的被告人郭某时,车上有毒品及毒资,当时车上还有卖方的两人,公安机关具备抓获车上两人的条件而没有抓获该两人,现有证据也没有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过卖方的任何人。同时,既然毒品及毒资在微型车上被查获,那么为何微型车没有被扣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运毒品的微型车被扣留过。公安机关为何没有抓现场的卖方及扣留装有毒品的微型车?
    况且,本案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如果说买方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未遂的话,卖方因为提供毒品意图用于出售,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其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既遂,毒品已经投入了流通,危害行为比买方没有完成毒品交付更严重.。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抓获卖方而不抓获除了卖方作为公安机关的特情之外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
    本案是涉嫌买卖毒品,而公安机关抓获的仅仅是毒品的买方没有抓获卖方及扣押卖方运输毒品的车辆。这如果不是特情介入,就没有比公安机关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赃(运输毒品的微型车)的犯罪行为更为合理的解释了。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应适用死刑
    被告人赵某某无父无母、无妻无子,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之前也是因为生活所迫偶有盗窃行为.。本案案发后,辩护人曾多次到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其多次向辩护人陈述自己可怜的身世以及对自己之前错误行为的悔过之意.。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刑法也一直贯彻着慎用死刑、少杀尽量不杀的原则。最高人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被告人赵某某所犯罪行虽系重罪,但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且其如今已五十多岁,对其关押改造也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并非只有死刑才足以体现刑法的惩罚性原则。因此,恳请二审.能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不适用死刑.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黑社会
    请求.从本案现有证据、案件特点分析,紧扣立法本意,联系司法实践,准确把握“四个特征”的内在要求和相互..,防止出现“对号入座”。为了使法庭掌握标准,辩护人特列举如下案例予以比较。某地区矿石资源丰富,当地群众私采矿石情况比较普遍。甲某在未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投入巨资购买了他人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采矿权证,由于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甲某出资委托他人帮忙办理。在此期间,甲某不仅违规采矿获利,且为防止他人私采矿石,网络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所谓的“护矿队”.。甲某除定期向队员发放工资外,还购买了钢管、砍刀、汽车和通信工具,以供“护矿队”在巡逻和设卡盘查所用。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护矿队”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三十多起,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对于该案,如果仅从基本案情与法律规定一一对照,“护矿队”无疑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而且部分特征十分典型。但是如果深入分析案中情节的话,就会发现该案并不符非法控制特征的内在要求。根据该案案情,甲某在购买采矿权过户未成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该地区的矿石资源理应归属自己所有,并为此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犯罪.。结合该案的前因、犯罪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甲某组建“护矿队”及之后实施的多种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私力维权,尚不能得出其意图非法控制该地区矿石生产、经营活动的结论,故对甲某及其手下的“护矿队”成员,可以按照所犯罪行定罪处罚,但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这是原最高院副..张军、现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腾云组织编写的《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列举的案例。
    从案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王某某、马某平领导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该案例的案情的严重程度相差甚远,但也有相似之处.。其表现在本案所有被告人当初直至几年来从未认为受委托追讨债务是一种非法或者犯罪的行为,不论.最终如何认定,王某某所规定的纪律和采取的委托方式、与债务人开宾馆向.备案等手段,目的都是围绕着如何合法追讨债务,如何不惹麻烦或者少出问题,其出发点根本不存在有意进行有组织的犯罪,进而达到非法敛财;更无与政府、公检法等公权力对抗达到一种反社会的势力,残害群众。因此,从该案总的定性和大量证据的搜集来看,本案定性为黑社会组织犯罪,确有人为“拔高”的嫌疑。现有证据表明,本案连犯罪集团或者黑恶势力都难以构成,纯属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涉嫌犯罪的个案,而且并不十分严重。恶不代表黑,动辄用几个个案堆积凑数,编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违背立法本意、与最高院《纪要》精神、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相悖的表现。总之,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定性错误,指控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运输毒品从犯
    《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  .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在.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根据行为人在.同犯罪中作用和罪责的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地类比,这一案件的从犯参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有两个,一是随意殴打他人,二是情节恶劣。
    1、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法律要件。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杨某不是事件的挑起者,不是带头殴打田某的人,其参与的情节极其轻微,其刚到公司一个月,是被班长叫去的,他惧怕公司制度。老板、经理、班长以自己打人的行动作为命令,杨某只是附合着踢了两脚。
    杨某没有今天打这个,明天打那个,没有寻衅阻拦他人拉客,在殴打田某一事上,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罪要求:必须是随意殴打他人。
    2、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更谈不上情节恶劣.。受害人、证人没有指控和指认杨某,公安机关的辩认照片没有杨某,其抓获经过也非寻衅滋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杨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公诉人始终没有拿出杨某情节恶劣的证据,请公诉人拿出情节恶劣的证据。
    综上,公诉人指控杨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法庭应依法应宣布公诉人指控杨某犯有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1.上诉人自愿认罪,坦白交代全部罪行,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始终供述一致,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2.上诉人有立功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3. 依据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上诉人龙某参与盗窃的数额为271977元,属于入户盗窃,其盗窃的数额刚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一审.对其处以十五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4.关于罚金的处罚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十万罚金,辩护人认为,罚金刑过重。
    本案中,上诉人龙某参与盗窃数额为271977元,考虑其入户盗窃,其盗窃的数额也就刚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已经很重。
    一审判决认为,龙某等还盗窃了其他物品,但由于已经没有实物,受害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故价值无法鉴定,该情节作为量刑参考.
    依据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盗窃数额271977元,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自由刑,对于其他无法计算盗窃数额,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本案中,对上诉人处以最高级别的罚金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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