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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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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19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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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在好多人都搞不清楚,这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具体是指什么?是用人单位开的离职证明,还是退工单?还是包括两者,再加上就业登记证?
若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提供哪些资料,是应该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还是“离职证明”?除此,用人单位是否还必须提供“退工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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