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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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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奥托容克公司为了庇护个别领导,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员工沈某之间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常熟仲裁委裁决:奥托容克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员工沈某11.5万元。奥托容克公司不服,起诉到常熟市人民。常熟市人民主持调解,最终由奥托容克公司支付员工沈某11万元赔偿金。
后来,奥托容克公司不承认自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坚持说自己支付员工沈某的11万元只是补偿金,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在退工(减员)登记表上注明沈某的退工理由是“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理由是:常熟的调解协议书中只写“由奥托容克公司支付员工沈某11万元”,并未明确“奥托容克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奥托容克公司是出于善意,本着好聚好散的观念才支付员工沈某11万元。
请问:
1. 征对奥托容克公司的辩解,员工沈某应怎样应对?
2. 调解协议中是否应当写明“奥托容克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既然奥托容克公司不承认自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沈某能否再让重新认定“奥托容克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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