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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鉴定结论书,被告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护理依赖,且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故被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三个月来计算.。被告3月份从事水电工作,8月份就受伤,工作五个月不到不应该按63074元/年的行业标准计算三个一次性.。应当按2020年安徽平均工资52582元/年来计算才合理.。原告认可的费用是伙食费400元,停工留薪费用13145元(52582元/12*3),伤残补助金39437元(52582元/12*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291元(52582元/12*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3818元(52582元/12*10),合计123091元。
2020年4月-6月,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生活费1500元,7-10月每月支付2000元,11-12月每月支付1500元,合计155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19948元.。原告多支付6468元,希望法庭查明事实,扣除。
综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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